第一条送交市计委打印室印制的市计委公文,必须是经过市计委主任正式签发的文稿,文稿必须按首页纸认真填写齐全,并签字。 各科室送印的材料,须经计委分管领导签批同意。 第二条送印的文稿,必须字迹清晰。凡用铅笔、圆珠笔撰写或字迹不清的文稿,打字室可不予承印。 第三条文稿的核对、改正,由送印科室负责,无关人员不得查看、更改或索取成品公文。 第四条文稿的校正,必须以领导人签发稿和经复核把关的定稿为准,不得随意变动。确需改动的,须经原签发领导人同意。对擅自变动的文字,打字室有权拒绝修改。 第五条公文、材料的急缓程度,由有关领导人确定,打字室保证“急件”、“特急件”按要求的时限印出,其余小范围分发的文件2天印出,普发文件3天印出。 第六条需要加印的公文,须经政秘科同意并填写《打印通知单》,打印室按通知单标注的份数打印,不得随意增印。已印出成品的公文,一般不再加印,确需再版印刷的,由要求加印的单位承担再版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