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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2]加快榆林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对策研究
作者: 综合科  时间: 2007-12-21 10:56:41  点击:


加快榆林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对策研究


  投资科 杨博望

  榆林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相当脆弱,对水的科学利用关乎着榆林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近年来,榆林经济飞速发展,吸引了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纷纷落户,一大批能源化工项目陆续上马,水资源的需求也迅速增加。对污水的科学处理,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三大系统平衡协调发展,成为榆林必须妥善解决的重要课题。
  目前,我市工业和城市居民年用水达0.65亿吨,由于没有一处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年排污总量至少有0.6亿吨,均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急骤增加,排污量会快速攀升。目前市域内在建的仅有榆林城区污水处理厂、榆林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神木县污水处理厂和神府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等4个项目,总处理能力仅为9万吨/日,除神木和神府经济开发区两个污水处理厂建设接近尾声外,城区污水处理厂厂区部分基础刚刚开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则仅完成了管网铺设,前期工作有进展只有府谷和靖边污水处理厂两个。巨大的水需求量和污水处理设施严重滞后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我市环境保护、经济跨越式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的一大桎梏,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环境三大系统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我市目前污水处理行业的现状,同时参考全国有经验的城市的一些做法,建议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制定配套的政策法规
  (一)制定地方性的排水法规。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支持。目前,我市还没有一部规范排水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定,我们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吸收其它地市在这方面的成果,制定切合我市实际的法规或规定,为我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健康发展提供法规保障。
  (二)严格执行中省有关污水产业的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我们要按照有关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加强污水产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和监督,逐步建立我市污水产业标准化工作网络。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和建立我市污水产品质量的检测网络,加大污水处理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
  (三)建立规范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投运后,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规范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其包括污水产品标准、质量标准、潜水设施建设运营、污水设计及服务咨询准入制度等制度体系。任何企业只要符合相关资质等级标准,均可依法进入我市污水处理市场,展开公平竞争,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污水处理市场。
  (四)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在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初期,市上可在政策上支持产业发展。如污水处理企业减免增值税、减免市场配套建设费、污水处理用电优惠等;制定相关政策,在资金方面予以支持。如银行对污水项目贷款优先考虑,给予财政贴息等。在产业政策方面,加大引导力度。另外,还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点的优惠政策。
  二、提高污水处理产业化、专业化水平
  (一)注重培养污水处理企业的竞争力。在我市污水企业建成伊始就要注意,这些单位必须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脱钩,实行政企分开,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市场主体。企业要优化组织结构,吸引优秀管理人才,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专业化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将来可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能力强的企业集团。
  (二)发展污水产业服务体系。要推动协调和建立以资金融通、工程建设、设施运营和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污水产业服务体系,为我市污水产业发展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全方位的服务。
  (三)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污水产业技术装备水平。首先要紧紧围绕污水产业发展重点,注意引进该领域内高新科技,最大限度提高污水利用率。第二要注重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为以后污水企业科学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另外在保证满足工艺要求,提高综合效益,节约能源,运行稳定可靠,性能优越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国产设备,支持民族工业。坚决杜绝设计不合理、性能落后、高耗低效的技术和产品进入我市污水处理行业。
  三、推进污水收费改革
  (一)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应能满足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线的建设和运营的需要。目前,全市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普遍偏低,基本维持在0.2-0.6元/吨,仅生活污水处理成本就约1.2元/吨,工业污水相对更高,根本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日常维护的需要,因此我们要积极探索并制定适合我市实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到2010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全市平均应达到0.8元/吨。
  (二)建立科学的污水收费机制。如以企业生产规模应排放污水量及排放的污水水质为标准,对不同的排放污水量和排放水质实行差别计价和超标排污罚款,对城市管网不能到达的地区,污水收费应该单独考虑等;对于那些生活较困难的居民,可采取减免的特殊政策;政府可设立补偿基金,用于补偿实收价格与政府定价之间的差价,满足投资回报的需要。
  四、拓宽污水建设项目融资渠道
  (一)地方自筹。在全市范围内,可收取专项处理项目建设费;在城市维护费中拿出部分资金进行城市污水系统建设外,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超标排污罚款;对新增污水量收取污水建设增容费等。但在操作中要考虑本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不能重复收费。
  (二)国家贷款或专款。在目前的情况下,国家投资仍然是城市污水建设项目的重要来源之一。我市目前尚处经济起步阶段,还有相当一部分县区仍属国定贫困县,自筹资金相当困难,因此极积主动掌握国家和省上的投资动态,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采取一切手段,充分动员各方面的积极性,全方位地做好投资的争取工作。
  (三)国外资金。积极研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重点领域、管理模式和申请程序,重点抓好在该行业利用国外贷款及引进技术设备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四)社会集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向社会集资也是目前筹集污水项目建设资金的重要方法之一。
  (五)BOT或直接合资的方式。BOT(Bold operate Tansfer)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它的显著特点一是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二是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这是目前我国污水处理行业常见的一种方式,在我市目前污水处理产业刚刚起步,企业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尚不具备的条件下,这无疑是一种有效途径。我们要通过招商引资的手段,以这种方式,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取合资方式,吸引市外资金、先进的管理模式和运营模式投入到我市污水处理行业中来,以加快我市污水处理行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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