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援陕扶贫协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2003年11月20日苏陕两省签订的《江苏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口协作的协议》精神,江苏省决定从2003年起连续三年捐赠1000万元,用于援助陕西的扶贫工作。为切实使用好江苏援陕扶贫协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现经苏陕两省苏陕办协商,确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拨付 专项资金用于苏陕对口扶贫协作项目。项目经两省确定后,江苏将资金划入陕西省苏陕办开设的专项资金帐户。专项资金采取无偿划拨的形式,专款专用。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援建一批帮助贫困地区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如学校、医院等)以及扶贫协作示范项目(如扶贫开发示范村)。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江苏省对口支援陕西省所辖9个市的56个对口县、区。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 两省苏陕办是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组织实施的办事机构,共同负责筛选项目,编制年度资金投放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工作主要由陕西省苏陕办负责。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确定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专项资金的申报 (一)申请使用扶贫协作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落实自筹资金或配套资金能力。专项资金的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二)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有关市、县苏陕办审核后,上报陕西省苏陕办筛选。申请使用扶贫协作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在提出用款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使用扶贫协作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有关部门的立项批件;落实自筹资金或配套资金的有关证明;项目所在市、县苏陕办的审查意见。 2、经陕西省苏陕办初选出的项目,需经江苏省发改委和财政厅会商审定。在此基础上由陕西省苏陕办编制资金的使用计划。 (三)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必须提交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