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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作者: 节约办  时间: 2008-1-21 9:47:54  点击: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陕西省《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3000吨标准煤(含)或年综合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新、改、扩建工程)。  第四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  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 21号)执行。
    2、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1)项目各工艺流程或主要耗能设备所消耗的能源种类和数量;
    (2)项目各工艺流程或主要设备能源加工转换情况分析;
   (3)项目各环节中可回收利用的能量分析。
    3、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1)项目所在地的能源概况;
    (2)项目所在地的能源需求情况预测;
    (3)项目所需的能源供应情况;
    (4)项目实施后对地方能源供应的影响。
    4、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节能措施:
    (1)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公用设施、建筑等方面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措施;
    (2)回收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及可燃气体情况;
    (3)对炉窑、工艺装置及热力管网系统分别采取有效的保温措施;
5、能耗指标分析:
    (1)能源消费实物量,综合能源消费量;
    (2)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可比能耗;
    (3)主要工序(艺)单耗,编制单位产品能耗表;
6;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分析
    按照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
    (2)社会效益分析
    7、结论和建议。
  编制节能专篇的费用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专篇。   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有关规定,有无采用限制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本省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3、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
 4、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编制的单位产品能耗表是否合理;
    5、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6,节能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7、项目节能评估结论意见及建议;
    8、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并参考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专篇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及其节能审查批准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   发展改革部门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九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条 凡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或项目备案的同时,进行项目节能登记,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登记表(见附表)。   发展改革部门对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篇(章)、节能评估意见及项目核准和备案批复中提出的节能对策措施,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节能措施和技术要求的落实。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内容,应及时向节能监察机构通报。
  第十二条  项目节能竣工验收作为项目总体投产验收的组成部分。在项目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验收,节能验收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批复要求进行验收。凡节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工程投产验收,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包括节能验收专项记录。   第十三条 市、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节能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节能评估单位(专家)在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节能评估意见,对专家个人取消节能评估资格;对严重失实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可参照本通知,提出加强本市、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要求,并要认真执行节能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节能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X月X日起施行。
附表:榆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榆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通信地址   负责人电话   
 建设地点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项目总投资        万元 
 项目类型 □公用建筑 □居住建筑 □工业项目 □基础设施 □其它 
 建筑面积(m2)           
 产品/生产能力   
年耗能量 能源种类 计量单位 年需要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年需要折标煤量(吨标准煤) 
 电力 (万千瓦时)   1.229   
 天然气 (万立方米)   12.143   
 热力 (百万千焦)   0.0341   
 原煤 (吨)   0.7143   
 洗精煤 (吨)   0.9   
 其它洗煤 (吨)   0.285   
 型煤 (吨)   0.6   
 原油 (吨)   1.4286   
 汽油 (吨)   1.4714   
 煤油 (吨)   1.4714   
 柴油 (吨)   1.4571   
 燃料油 (吨)   1.4286   
 液化石油气 (吨)   1.7143   
 焦炭 (吨)   0.9714   
 其他焦化产品 (吨)   1.3   
 炼厂干气 (吨)   1.5714   
 其他石油制品 (吨)   1.2   
 其他燃料 (吨标煤)   1   
 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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