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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榆林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节约办  时间: 2008-1-21 9:49:03  点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榆林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请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榆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当前,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2005年以来,全市上下加强了节能减排工作,市委、市政府发布了《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意见》,制定了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县区、各部门相继做出了工作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各方面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不仅今年节能减排工作难以取得明显进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我市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应强烈。这种状况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要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迎难而上,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力争通过今明两年的努力,实现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保持同步,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狠抓节能减排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实现这个目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实现。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坚决压缩城市形象工程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规模,切实保证节能减排、保障民生等工作所需资金投入。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起到警醒教育作用,形成强大声势。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市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节能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减排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榆林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榆林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市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由2005年的2.51吨标准煤下降到2.0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12596吨减少到91600吨,化学需氧量(COD)由13357吨减少到12009吨;全市城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委、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物价局)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建材、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县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政府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改造服役年限超过20年以上的燃煤机组,坚决淘汰装机容量不足10万千瓦燃煤凝汽机组;2007年底前,关闭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电炉、100立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2008年底前,水泥行业要淘汰改造立窑、湿法窑及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等落后水泥生产线。(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委、环保局、煤炭局、供电局)
 加快兰炭产业结构调整,2007年关闭50%的产能,其余2008年底前全部关闭;新建机焦项目必须采用干法熄焦,炭化室高度不得小于4.3米,年生产能力不小于60万吨。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步伐,2007年底前,关闭所有3万吨(含3万吨)以下小煤矿;“十一五”期间,停止新建30万吨以下煤矿。(牵头单位:市煤炭局)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委、国土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划办、安监局)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风能、太阳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制订发展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煤炭直接和间接液化、煤基醇醚和烯烃代油大型台套示范工程和技术储备。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牵头单位: 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委、规划办)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抓紧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分解落实任务,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经委、科技局、招商局)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重点抓好实施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牵头单位:市经委;责任单位:市煤炭局、石化局、供电局);
 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政府机关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 政府办、市委办)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2007年底前,关闭所有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体系、应急反应体系,制订饮用水源水质定期信息公告制度,确保饮水安全。(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
 到2010年全市70%以上的水体达到水域功能区划标准。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农村饮用水质和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改善。(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建燃煤电厂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逐步建设脱氮设施;现有燃煤电厂(包括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全部完成脱硫改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供电力局、供电公司)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政府安排引导资金予以支持。(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责任单位:财政局)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推动重点县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组织编制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制订全市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分阶段、分层次推进计划,开展“点、线、面”和“政府、社会、企业”及“生产、生活、消费”等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循环经济示范,引导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委、煤炭局、石化局、供电局、环保局)
 (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牵头单位: 水务局;责任单位:建设局、规划局)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牵头单位:市经委;责任单位:环保局、建设局)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到2010年,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率达50%以上。(牵头单位: 市建设局;责任单位:环保局)
 2007年底前,建成榆林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实施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牵头单位:卫生局)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牵头单位: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委、农业局)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牵头单位: 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牵头单位: 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委、石化局、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
 (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一)每半年公布一次能耗及环境质量状况和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牵头单位: 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二十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牵头单位: 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实施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
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牵头单位: 市统计局;责任单位: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对地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县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委、国土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今年要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50家重点耗能企业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牵头单位: 市经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牵头单位:市供电局)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今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房产局、国土局)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牵头单位: 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规划局)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单位:建设局、环保局、工商局)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快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建设局)
  2007年起,市级财政要设立环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点源污染治理、面源污染防治、城市污水处理、生态保护、执法和监测体系建设等。各县区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本级专项资金。(牵头单位: 财政局)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法律法规。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加快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牵头单位: 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建设局、环保局、发改委、供电局)
 (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研究制订本县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标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委、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供电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县区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自2007年下半年起,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7年底前,建成榆林市区及榆林经济开发区和神府经济开发区三个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榆神煤化工园区、榆横煤化工园区、府谷煤电载能园区、绥米佳盐化工园区、吴堡煤焦化园区、定靖油气产能园区污水处理设施。2008年底前,建成神木、府谷、靖边、定边、绥德、米脂、横山等县城污水处理厂。2010年底前,建成其余4县城污水处理厂。(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物价局)
 (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费改革步伐,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设区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吨不低于0.8元,县区每吨应不低于0.6元。污水处理费要全额用于污水处理,专款专用。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供电局、水务局、环保局、建设局、财政局)
 (三十七)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研究拟订并落实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煤炭局、石化局)
 (三十八)实施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抓紧实施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建设局)
 (三十九)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牵头单位:市人行;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银监局、经委)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牵头单位:宣传部)
 (四十一)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牵头单位:宣传部;责任单位:发改委、环保局、共青团、教育局)
 (四十二)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牵头单位:政府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三)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牵头单位:市委办、政府办)
 (四十四)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开展办公区和住宅区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十一五”时期实现食堂节气20%;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牵头单位:市委办、政府办)
 (四十五)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牵头单位: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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